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1.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,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,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。
2.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(三)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,除第8條及第9條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施行外,其餘自114年10月10日施
行。
3.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(約僱人員及代理教師適用)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令修正發布,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,自115年1月1日施行。
詳細修正規定如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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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27|
{{ $t('FEZ005') }} 43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