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衛生組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
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公布
第 十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,
應會同衛生、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;必要時,得禁止到校。
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,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。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。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5') }} 178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