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衛生組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依據本府110年5月19日屏府授衛疾字第11019691400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
110年5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312號函及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第1項、第3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。
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係經行政院依法指定,具
有統一指揮、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、後備
軍人組織、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之職權。
值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
間,誠有賴中央與地方發揮統合協調之功能,始能有效控
制疫情擴散。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
時,固可依法視實際需要,會同有關機關(構),採行傳
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之措施,惟為統一指揮,同條
第3項亦明文規定:「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,
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,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。」
於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,
若有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採行相關防疫措
施,仍應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,應依指揮官
指示辦理,以利整體防疫業務之執行。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1622-01-09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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